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省市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县继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是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人每月70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5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4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25元。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4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二是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15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510元;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0元。
三是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提高40元,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农村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35元。
四是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将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五是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1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350元和950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9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来源:“定南民政”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