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信(消)行罚决字〔2020〕0011号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信丰县商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
朱建禄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
2b 6 E020年6月11日 |
限期缴纳罚款,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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