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租赁厂房实行租金补助

为提高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利用率,促进项目入园,日前,我县出台政策,对在县工业园区内租赁标准厂房或企业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的工业法人企业实行租金补助。

根据政策,租赁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满一年以上,所租赁厂房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符合并达到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企业年度纳税在1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达到1万元/1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厂房租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每月3/平方米进行租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年纳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未入规工业企业,按每月2/平方米进行租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年纳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补助年限为申请企业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以第一次享受租金补助时间开始计算。申报补助企业不受企业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影响。(巫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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