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今年我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上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来自全市各县区的公诉机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
审理中,公诉机关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吕某、邱某的犯罪事实,认为2017年4月5日晚两人利用渔船、升压电瓶及电鱼杆等工具,在禁渔期内在陡水水库捕鱼,捕获鳜鱼、鲤鱼及其他河鱼共计24斤左右,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吕某、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周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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