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本就是做诚信,货物你也用了,货款肯定也要付的。”“我没有按约定还款,希望你能原谅这,货款我一定会付。” 5月28日,在龙南县司法局党员调解室,当事人说道。
据了解,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9月17日,赵| ! E某在钟某店里购买建筑材料,货款共3582元。赵某购货后向钟某出具了欠条,默认了欠款数额,但未支付任何款项,经钟某多次催收,赵某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
5月28日调解员请来了当事双方,在核对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之后开始了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对剩余35 q G R ) / a 582元的货款未支付给钟某表示了认可。并且赵某表示用了别人的货,货款是一定要支付的,只不过希望钟某可以宽限归还时间,并且表明不是自己不想还钱X , , ^ 7 l,确实是因为现在自己的工程款也未O p {被结算,按照这边工程款结算风俗,自己的工程款一般要在端午前才能收回,现在还没有收回自己的S [ l : b I ;工程款,希望在端午前支付一部分。钟某对此也表示理解,* F Z , ; m但是也说明这笔款项已经拖欠了2年的时间,而且自己毕竟也是赊货物的方式做的生意,并且钱也不多,肯定要一次性归还了,不能说只是在端午前归还一部分货款。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梳通、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c % M *致意见,赵某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结清3582元的货款给钟某的调解协议,并且进行了司法确认,如赵某违约,钟某可对全部未给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当两个当事人在一份协议上签名按手印时,在场所有人脸上都露出了舒心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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