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通告:规范县中心城区车辆停放

  3月17日,县政府发布通告,规范县中心城区车辆停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空间、城市道路擅自设置交通标识和摆放物品,对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理的停车泊位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追究。  

  严格规范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全面禁止机动车辆在没有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规定区域或停车性质相应的停车泊位线内,不得超出泊位线,在人行道停车泊位停放的二轮车和三轮车应自觉按照“规范入位、车头朝路、排列整齐”的要求整齐停放。  

  严禁占用人行道洗车、擦车、修车,车辆冲洗必须入店冲洗,擦拭干净后方可驾离。  

  对违反规定停车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警告,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县交管大队、城管局将加强对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的巡查管理,加大对路面违法停放的查处力度。  

  对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区域长期停放的“僵尸车”、无主认领的车辆,县交管大队、城管局核实登记后,由县交管大队将车辆拖至指定的停车场内进行封存。  

  沿街商户应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宣传引导车辆所有人规范停放,确保车辆停放井然有序,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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