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县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申请人及代理人选择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我县复议机关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伯坚大道县司法局办公大楼(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传J m ]真:0797-8722303,联系人及联系号码:谢海洋 钟宝来 0797-8722303,邮箱jxdysf8722303@163.com。

  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当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交通受阻、通讯不便p ] h等原因无法4 y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根据《中华( s = *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U B z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复C # _议申请期限。

  二、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及案件当事人应j j / , X C y尽量避免当面接z u g z触,降低f E ; M Z k病毒传播风险。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我县复议机关原则上采取} M _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复议工作人员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予以理解配合。

  对仅凭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为避免听证、调N a A p z Z &查勘验工作造成^ Q h 1 ) A (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病毒传染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q 6 ; ; { T E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o ` C & Xq V p u g ; _ O Q疫情解除/ { = , G后,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当事人确需来复议机关的,应事先与办案人预约,且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测。

  三、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当事人谅解。

                                                   大余县司法局

                                       q 8 W E e 4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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