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办信访件事项
投诉人反映:安远县高云山乡濂丰村有家沙厂白天八点过后生产,生产过程产生噪音、扬尘和河水污染;沙厂距住宅区不到100米,炸石头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二、交办信访件
属第十一批,由安远县委、安远县政府承办,2020年c i _ ! ^ w 87月11日收到,7月12日m 3 0 V a 2 & l办理反馈。
三、信访件诉求
信访投诉人未提及诉求。
四、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沙厂为安远县上濂采石场,位于高云山上濂村,是一家老旧、小型采石场,主要经营内容为采石、碎石加工。采矿权人为安远县建晟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初始发证时间为2009年6月,现采矿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11月。该采石场已取得了林地占用、环评、安全生产等手续,现处于停产状态。
五、调查核实情况
2020年7月12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生; i ! 0 Z态环境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和高云山乡等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走访询问等方j @ T D ^ S / N {式,对采石场设施运行、附近河流水质状况,以及对附近村民的% v % s D N V N V影响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o M + e ; N p H `如下:
1.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3月过期,2020年6月,采石场申请复产,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现正在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主要是对历史遗留的突石进行爆S q f o m _ O )破清除(共实施爆破作业3次)。
2.[ @ F + O * i该采石场周边s j B R 7200米区域范围内无居民房屋,3} 9 d X J00米区域范围内有4处居民房屋(住户已搬离),其中2处房屋出租给采石场作为生产用房。周边村民居住情况符合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300米安全} = _ / { u 2 s 6间距要求。附近河道内河水未出现浑浊现象。
3.附近居民肖添英、孙德林夫妇等j ( k @ h $人反映,2017年下半年以前,在采石场生产过程中曾出现过爆破声响较大的情况,但对采石场近期安全隐患整改实施的爆破作业,未感受到明显的震动,声响和扬尘也不B w F e ^ O M大,表示- F - : ; p n ; 0其对生活D ] x L & 7 k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投诉人举报情况不属实。
六、存在问题
该采石场未及时将m a B b安全隐患整改实施爆破消除事宜告知附近村民,因信息沟通不畅! . - J,个别村民对生态环境影响存在+ : * D 3 8 q顾虑。
七、处理整改情况
已将生态保护、安全爆破的政策要求告知采石场负责人,要求采石场主动对接周边村民,做好答疑解释j Z R : $工作,消除村民的担忧和顾虑;要求采石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A U Z 4证延期手续后方可复产,减少对附近村民的影响。
八、问题解决情况
该采石场已认识到生产活动对周围居民生活和环境的影响,将做好解说工作,6 n &并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应急管理、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监管。目前,问题已得到解决。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已在安远县政府网站上公开^ c ! 2。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p N $ $ } } 4 ]情况
承办单位:安远县自然资源局
经办人:刘日明 电话:13970107359
附表:赣州市督察边督边改情况y M 6个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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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赣州市督察边督边改情况个案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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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0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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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已办结 |
是否 责令整改 |
是否 立案处罚 |
罚款金额 |
是否 立案侦查 |
拘留(人) |
约谈 |
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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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
不属实 |
(万元) |
行政 |
刑事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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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003] p 4 % w 820200710148 |
√6 # 8 k ~ R _ |
否 |
否Y ; h ` 1 5 2 . 1 |
0 |
否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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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K ~ T表
(第11批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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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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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3600320200710148 |
投诉人反映:安远县高云山乡濂丰村( D 4 # G D )有家沙厂白天八点过后生产,生产X 4 ? ) ( * 3 O过程产生噪音、扬尘和河水污染;沙厂距住宅区不到1c I ~ ] m00米,炸石头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
安远县{ B = [ |
非污染问题 |
1.该企U ; D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3月m w ? d 过期,2020年6月,采石场申请复产,申报安全生( b / n .产许可证延期,现正在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主要是对历史遗留的突石进行爆破清除(共实施爆破作业3次)。2.该采石场周边200米区域范围内无居民房屋,300米区域范围内有4处居民房屋(住户已搬离),其中2处房屋出租给采石场作为生产用房。周边村民居住情况符合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300米安全间距要求。附近河道内河水未出现浑浊现象。3.附近居民肖添英、孙德林夫妇等人反映,2017年下半年以前,在采石场生产过程t u r i z Y L中曾出现过爆破声响较大的情况,但对采石场近期安全隐患整改实施的爆破作业,未感受到明显的震动,声r 8 _响和扬尘也不大,表示其对生活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投诉人举报情况不属实。 |
不属实 |
已将生态保护、安全爆破的政策要求和投诉人意见告知 5 1 K H { = 5 V采石场负责人,要求采石场主动对接周边村民,做好答疑解释工作,消除村民的担忧和顾虑;要求采石场办理} @ A P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后方可复产,减少对附近村民的影响。 |
无 |
附件3
边督边改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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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级别 |
责任追究时间 |
事由 |
处理方式 |
人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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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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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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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1.被督察地方需按要求汇总填报边督边改责任追究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责任追究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级别、追责时间、追责事由,以及问责处理方式。企业人员(国企[ U n Q W V f N除外)处理情况不在问责处理统计口径中。
2.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每5天汇总一& r s次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3.级别: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其他;
4.? ) v $ g _ d &事由:请注明涉及督察组督办编号及简要情况。R o 8 t R d
5.处理方式: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9 6 ^、责G q R ! I I 4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0 s r [ y d d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移送司法* { ] N 6机关;判刑;
6.人员分类:地方党委人员、地v ] =方政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人员Q j (、非生态环境部门人9 N } $ - { ;员、国有企业人员;其中非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分为: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旅游、城管、公a # j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