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日内通过寄送信函方式、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提出或申请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于都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地点:于都县贡江E i r w [ W |镇红军大道房地产大厦人秘股
联系人员:周安平
联系电话:181~ U S . ~ I r46679307 邮箱:ydfcj@126.com
于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 日
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t ^ _ G & E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L d 3 5求意见稿)
为加快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推进步伐,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F x &》《中华人. 1 ? &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实施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o q % x } U M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Y y p r r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二条 征收目的
实施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建设,是为了改善贡江新区的交通条件,拓宽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承X + f载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实施主体
于都县人民政府为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于都县自然资源局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b Q U ` M ~ { p Q任部g V % 5门;于都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贡江镇人民政府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
第五条 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房屋W s o # 5 c U y S所有权证的? h , { W # + ?,房屋合法面积以上述有效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以建房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K 5 r E k d = a b,其中建房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
(1)被征& H m (收人持有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用地审I i M c批手续,建房(已建成)所占土地为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认定有效;建房(已建成)所占土地9 ~ g为耕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可认G ) y T定有效。
(2)被征收人持有1999年1月1日之后的用地审批手续4 % ] . B o C,均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可认定有效。
3.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7 2 X 6 R M权,不予安置补偿;已A ^ m { o ; 5 n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统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4.被征收房屋有宅基地使用权证、q - { 8 *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批准文件等有效证件的,载明了土地使用权面积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 T i C H按照载明的占地面g w积以内、五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六层以上(含六层)的实际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下同)结合成新率补偿,被v { - J w C 2征收人未按期签约搬迁的,六层(含六层)以上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5.被征收房屋E u $ j =用地手续不齐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房屋征收办、贡江镇政府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所建土木结构房屋手续不齐全但现仍能正常使用的,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F B H面积c x ? 7 I p y b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2)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 C V 7 z i F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人参照用地安置前0 K [ x期开发成本按120㎡以内实际用地面积缴纳500元/㎡后,按照120㎡以内的实际占地? r n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房屋所占土地d 2 ) h 5 x Q V l按67.5元∕m给予货币补偿。
(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公告》发布时止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人参照用地安置前期A y e ]开发成本按120㎡以内实际用地面积缴纳500元/㎡后,按照12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按框架(未砌墙的按砖混标准执行)420元/m、砖混350元/ml J | ) U - R、砖木260元/m、简易70元/m标准给予补偿,房屋所占土地不予补偿。
(4)2013年3月17日之后所建房屋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且h L m F e O不属于农村土坯房改造户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5)符合本办法安置条件的农村土坯房改造户,建房后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经镇、村、组证明,按照9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相应补偿、奖励。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3)执法部门已经依~ ] f L = , 2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
(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方案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
7.认定“一户一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T 9 S Z员根据本方案本条第10点规定可以单独立为一户;
(F n 7 @ .3)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宅;
(4)被征收人从未拆迁过房屋,且未将房屋赠与、转让他人的;& B H T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征收房屋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的,无论征收时夫妻是否离婚,不能分户按“一户一宅”原则认定房屋为合法面积。
8.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 = N i D S 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中专院X G v j s g l ` n校等学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 ( J 7 p : w k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 R E } ] ( i c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排工作的士官;
(4)服刑前h / - q , | w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 i I r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 U q。
9.下列人员不能e 5 a ~ m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 j 8 F 0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在职工作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6)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10.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 3 B t O A [ A $征收人家~ ( n } h . @庭人口,立为一U h M V户。发布征地I A h 5 / / G公告时达到法定婚龄的r v K d d W ( N ,儿子可以分户,但父母至少应当和一个儿子合户。
1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v ^ h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12.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房屋不能认定为合法面a K { I U Q积部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约搬迁的,可以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约搬迁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六条 房屋用途认定N [ b $ 0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 8 % A v ! )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L { f ~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房屋,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用0 a Y m ! & 5 R `途原则上认定为住宅房屋或附属房屋。
3.被征收人9 # T v P R将住宅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经营| a w % O A - E 4性用途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将被征收房屋临街道第一层且12米进深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1)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房 x b 6 O P l屋,且是J V l k W一次性建成或因历史原因分阶段建成,$ 7 & P A K A不能是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在发布征地公告前连续2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3)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F ] P t J D 6房屋,且征收前一直在正A 1 2 Y H : p x ;常经营。
4.主房是指客M R %厅、卧室、厨房及房屋内配套卫生间、楼梯间等;附属房是指{ 0 d 8 =独立于主房外的猪牛栏、厕所等。
第七条 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以实施单位发布的相关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
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期限[ ` / Y U e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第八条 补偿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包括主房、附属房,下同),实行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统建房,下同)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补偿方式,但4 T ! L L ! O t不能交叉_ ] Q t n选择。
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安置房,不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九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征收集G [ 7 | y ) 1 e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主房,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b m M {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实行“} l z e O q房地合一”评估)给予补偿,具体? u F V j . . P以房地产价格评估) # ( a ]机构评估确定被征8 6 i : U h d x _收区域国有划拨土地上类似L d _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货币补偿基准` _ m价格。
征收合法附属房,参照征收相应结构合法主房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2u @ D 3 t A S r.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征收合法主房的,按外墙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网)、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P X 2 8 . ^ M ` *项装饰装修,按相对应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每项30元/㎡的标准分项进行补偿。
征收附属房屋(含牛猪栏、厕所)的,一律不予装修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 z K p . / $1000元/户。x D 1 h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 ] . J T I6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 ? m l q 5 D ( o费,不足6000元/户的补足至6000元/户。
4.h 9 5签约搬迁奖励。D 0 r w K w被征收人5 . ;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400元/㎡标准和被征收合法附属房建筑面积5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约搬: u ^ 3 } = D迁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8 2 T W _ 1 F g J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9 ` B m k e 2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5.弃房材4 U u P ] W S t c料补助。按被征T : @ R b @ o `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元/㎡、砖木结构8元/㎡q M I、土木结构4元/㎡的弃房材料补助。
(二)提供安置房(统建房)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房- r ?屋,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给予A g ; 3 C a M f o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房屋结构补偿。征收集f + a 3 . T m 6体土地上合法主房及合法附属房,均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2.被征收= F 1 m - a o 9主房的装修补偿。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办法执行。
3.提供安置房(统建房)。
(1)房屋安置面积: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主; X a { / h @ O o房合法占地面积100%与被征收附属房合法占地面积4 Z 3 = c & i50%(被折算的50%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的5倍确# 6 D ;定房屋安置建筑面积,其中可选择10%商业用房(第一、第二层各占50%),并按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套数1:1免费配? q M A K J 4备E % {地下停车/ J . L w -位。逾期,按被征收主房合法占地面积100%与被征收附属房合法占地面积50%(被折算的50%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的3.5倍确定房屋安置建筑面积,其中可选择8%商业用房(第一、第二层各占50%),并按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套数1:0.5免费配备地下停车位。
(2)安置房结算价格。被征收人应当按最接近房屋安置面积(3%)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实际安置K y & ) i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等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1000元/㎡缴纳安U _ 5 9 t置房建房成本,超出(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补交购房款:①被征O F ? N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按2300元/㎡补缴(S h . x x补偿)房款;②规定时间后签约及搬迁的,按2800元/㎡补缴(补偿)房款;超出3%的部分o L ] * ( ! E按交房时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互结算。
(3)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屋完成外墙装修,内墙、顶棚混合砂浆打底,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进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户,厨房、卫生间安装好排污管道,水. ^ M c、! R t c N k .电到户,安置房屋建筑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置房所b a N g S占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4)安置序号确定办法: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的,均纳入第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安置序号依据签约并腾房时间的先后确定。签约期限之后签约的,安置顺序在第一批次后按腾房验收时间先后排序。
(5)安置地点:贡江新区6号安置统建房(用于安置水南村所涉的被征4 q E收人),[ 1 G7号、8号、9号安置地统建房(用于安置楂林村所涉的被征收人),安置房最终房源、户型、面积以政府实际提供房源为准。
4.因征收房- 2 ; F a R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o @ J c M v 8 G &。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搬迁补偿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 ; C {次搬迁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T a n [ @ | $的标准给n _ g W 0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户的补足V ) I ~ 2 l至500元/户。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期自搬迁完成(验收标准:g J = P P & H H E被征收人必须是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清空了房屋内物品、已搬离被征收房屋、签订放弃房屋旧料和不干预房屋拆除承诺书,并经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现场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正式交付安置房后六个月止(以书面交房通知为准)。但由于被征收人自身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的则m Q * x L . l y ^不再享受过渡费延r 1 C X * a期补偿政策。
由实施单位安排过渡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以上临时安置补偿。
5.房屋征收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1-10天)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3000元/栋标准给予奖励;第二阶段(第11-20天)签约的,奖励2000元/栋;第三阶段(第21-30天)签约的,奖励1000元/栋。征收附属房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主房合法占地面积100%与被征收附属房合法占地面积50%之和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8 4 I r V [完成搬迁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6.弃房材料补助。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弃房材料补助M a m ( - E e ^ A办法执行。
(三)重r P [ K 7 . z v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统建房安置,如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主房及合法附[ ~ - h | A z H N属房,均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2.被征收主房的房屋装修补偿,按本方案第九点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办法执行。
3.应安置宅基地面积:按被征收合法主房 j E占地面积100%和被征收合法附属房n i x占地面积50%(被折算的50%的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确定应安置宅基地面积。
4.安置土地性质:重新安排的宅基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5.宅基地安置地点:为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重新安排安置地在县城北外环线附近选址,具体用地规2 / t 7 F划红线图在完成选址后另行发布。
6.宅基地安置序号确定:凡在规定的[ B r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的,均纳入第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安置序号依据签约并腾房时间的先后确定。签约期限之后签约的,安# h L +置顺序在第一批次后按腾房Q W n w验收时间先后排序。
7.安置办法:根据一户一宅政策,每户最多0 ( A 7安置一块宅基地,安置面积V ! L P S P b 6不超过120㎡。应安置宅基地面积超过120㎡的,限安置120㎡,超出的应安置宅基地面积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回购政策。
应安置宅基地面积低于80㎡且被征收人属于本方案确定的安置人口、在贡江镇范围内无其他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可以安= ? o = k u } _置80㎡,不足E M o m f T 80㎡的部分按500元/㎡缴纳安置地前期开发成本。
8.安置地的基础~ + K 1 M [ ( a设施建k u e j O设。由贡江镇人民政府具体牵头,按规划逐步完善水、电、路(含主z G a ) . v k + 路、区间路)硬化、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责。
9.安置定位及放线规定:安置地具备放线条件后,被征收g C ` c L D N人必须按照实施] s % } X单位的通知,根据安置序号在安置地规划图上选择安置的位置,逾期不选择的,由h T K b实施单位书面通知,限3个工. L ! 8 o # e =作日内作出选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位置。图上安置后,由贡江镇人民政府聘请r m * . , ~ m y c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 8 + f 5 .设计,并由县自然资源[ [ c P X }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城管局组织实地定位放线,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组织建房。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贡江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对建房行为进行监管。
10.被征收人规划设计条件和建房要求:重新O l Q , * D ^ c安排宅基地必须按统一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被征收人建房时须报批规划设计方案、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并签订安置建房承诺书,服从统一规划设1 T @ ) ? ^ ; +计和批后管理。
11.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1-10天)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3000元/栋标准给予奖励;第二阶段(第11-20天)签约的,奖励2000元/栋;第三阶段(第21-30天)签约的,奖励1000元/栋。征收附属房的, q J | - W p不予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a b ? 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12.被征收人选择用地应安置面积回购,或用地应安置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回购的,按9000元/㎡a y - r W由政府回购。
1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搬迁补偿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s Y b [ E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户的补足至500元/户。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 7 w v ` [ G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后起至* D n R , Q 5 v重新安排宅基地后6个月。宅基地交付期限不 0 e ` S R e m超过36个月。由实施单位安排住处过渡的,被搬迁; T : S人不享受以上} O i ~过渡费补偿。
14.弃房材料补助。按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弃房材料补助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其他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1.经营性用Z g ` T ( D S房的征收。征收农村宅基地上经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部分,按以下给予补偿、补助= I o I、奖励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属于经营性质的部分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签约搬迁奖励和弃房材料补助,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一)项的相应规定执行。
(3)f } p 0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每月20元/㎡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 3 N a 5 2期限为6个# = p月。
第十一条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1.征收房屋涉及附属设施,按附件3规定标准K = O { g r 7 i补偿,征收其他附属设施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临时@ , @ i N P建筑的征{ f , n k # [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价格确定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处理的,由相, ) 关部门依法作p ~ 8 M ~ # R . .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征收人仍不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Q d K J 7 k { ,》,并组织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项目启动后,被征收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 ! j n V ` P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m % ] a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保障与监督
1.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征收范p V ( O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合法占地面积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征收范围内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实施单位公示! 5 @ Y x h w _的数据e { X按5%以内进行抽检,公示或核查无i z K @ j j k Q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实施单; w {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配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W F 6 y m;拒绝配合的,以实施单位组织公证、测绘、评估机构依法调查的结果为准。
2.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 n $ ? 5 f房屋面积、宅基地的,由实v + ^ Z L W 8 ~ ;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宅基地。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p n d ) 5 L 20797-r P _ i z12388)和举报电子邮箱(ydjwxfs@163.com),负责接受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 Z `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u T Z / b L 4 y {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被Y 7 G u * T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统一由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负责拆? ` x _除或填埋。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参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3.w H ;被征收人办理安置G i e Z : P房屋相关证件的,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内只收工本费,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T G u L l z标准计收。
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a E g k J j , j ?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7 P L { P r w [ (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 } m : I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予以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 * 8 M 5 % G K,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u N :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6.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7.被征收人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于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u , j g法申请裁决。行政协调、行政裁决期间,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8.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于都县中心城区征地搬迁 5 + R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处理。
9.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2.建筑年代, J l ) n成新折扣U & . ! [ ^ v s _标准
3.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框架结构 |
614元/㎡ |
砖混结构 |
501元/㎡ |
砖木结构 |
423元/㎡ |
土木结构 |
351元/㎡ |
砖木搭建、石棉瓦、 瓦屋面简易结构 |
160元/m2j H X } |
木质搭建、油毛毡 屋面^ + M % d简易结构 |
110元/m2 |
铁皮蓬简易结构 |
90元/m2 |
附件2:
建筑年代成新折扣标准
单位:%
建筑年代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简易 |
1949年以前 |
50 |
50 |
50 |
50 |
50 |
1X ! W . e950年-1960年 |
60 |
60 |
60 |
5f W ! f l , 1 * 56 |
54 |
1961年-1970年 |
70 |
70 |
68 |
66 |
64 |
1971年-1980年 |
80 |
75 |
74 |
72 |
70 |
1981年-1990年 |
88 |
86 |
84 |
82 |
80 |
1991年-1995年 |
92 |
89 |
87 |
85 |
83 |
1996年-2000年 |
95 |
92 |
90 |
88 |
85 |
2001年-2005年 |
98 |
97 |
95 |
93 |
91 |
2006年(含2006年)以后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附件3: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 y @ /补偿标准
名称 |
补偿金额 |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名称 |
补偿金额 |
水泥灶! : { H D k 5 R |
80元/m3 |
水池 |
80元/m3 |
直径1.5米以上水井/ { E 2 R |
1200元/口 |
有线电视 |
180元/户 |
瓷灶 |
100元/m3 |
直径1米以上水井 |
800元/口 |
自来水 |
600元/户 |
围墙 |
80元/m3 |
直径0.5米以上水井 |
600元/口 |
压力井 |
500元 /口 |
包^ N *堪 |
80元/m3 |
空调J & V D e 4 l拆卸(柜式/分 体式y r k M 3 ,/窗机) |
150/100/80元/台 |
化粪池 |
80元/m3 |
晒场 |
10元/㎡ |
热z @ B = u [ @ I ]水器(太阳能/电 热水/液化) |
150/80/50元/套 |
水泥路面 |
50元/㎡ |
涵管 |
10元/米 |
电脑宽带网络 |
100元/户 |
水泥电杆 |
60元/米 |
电话 |
150元/部 |
供电 |
500元/户 |
沼气池 |
3000元/个 |
出栏母猪过o w K * Q渡 |
200元/头 |
出栏肉猪过渡 |
100元/头 |
小猪过渡费 |
50元/头 |
成年水黄牛过渡 |
200元/头 |
未成年水、黄牛(50公斤以下)过渡费 |
50元/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