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开垦种脐橙 破坏林地受刑罚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了在山上种植脐橙树,先后租赁了东山镇中稍村村民吴某、刘某等人位于东山镇群英村的“船岭排”山场。20172月底,被告人李某在未调查了解该山场性质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到该山场施工,开挖公路、果带,直至36日被东山镇林管站工作人员制止才停止。后经上犹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被告人李某非法占用的林地系东山镇群英村“船岭排”山场,面积5.532亩,原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国家生态公益林。718日,经上犹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毁公益林恢复造林费用为7357.5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被告人李某为了在租赁的林地上种植脐橙树,在未到相关林业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违反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生态公益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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