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因感情破裂产生的“分手费”是否应当支持?

案情简介:邓某、李某于2011年相识。由于邓某已经结婚,是有家庭的人,但双方还是在相识不久后关系变得更加亲密,完全超越了正常朋友之间的交往变成了男女恋爱关系,即俗称的“婚外情”。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一直保持至2015年初,为了结束该段恋情,双方于2015年2月进行了协N Q Y u商,达成了协议:

一、甲(X F - 4 +邓某)乙(李某)双方和平分手,以后无任何q E = i % q F V f瓜葛,双方不得骚扰对方;

二、甲方补偿给乙方人民30000元,第一次付人民币2000元,余款每月支付500元至1000元到乙方指定中国建设银行帐号(每月10号前支付);

三、6 ] v ]双方签字起即日生效,不得反悔;

四、以上款项四年内还清。

协议签订后,至2015年9月邓某陆续向李某支付了5500元,余款24500元则一直拒绝给付。% $ v ` . 2 )李某于2} 3 1 g019年11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支付。

判决结果: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3 [ { 5 M 0 % ! !

判决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c ~ & p % g F定,李某与, P Z I ~ K D C邓某发生的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分手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c S @ k d a到法律的保护。李某要K ) b 6 ] Y ;求邓某按分手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给付24500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至于李某所提及的双方交往中曾经多次Z p ^ B出借现金给邓某,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李某在举证期限[ m ^ p +内并没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邓某当! Y H , :庭又予以否认,因此单凭不受法律保护的分手协议无法证明李某的主张。(供稿:江西明理(龙南R z 7 8 9 W ? _)律师事务所 龙南县司法局廖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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