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我县起草了《大余县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155213533@qq.com。
大余县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R d f 5 F r Z依据)为规范全县机制砂石行业管理,促进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建成赣粤湘最大的基地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Q & C { R ? b 0 v有权属)砂石资源属* ~ e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a m l P |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取用、合理利用,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大余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生产、加工、经营、运输、使~ % d ,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m * @ 组织领导)大余县机制砂石产业发展领导小组W % 1 Y X N 6 1 l负责全县砂石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K X h(以下简称县砂石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发展方向)县人民政府制定机制砂石产业发展规划,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积w u : M W极扶持推广使用机制砂石,逐步实现替代天然砂石,鼓励、支持机制砂石开采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规模经营、综合利用、节能环保、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培育打造管理先进、装备精良、质量可靠、优质安全、环境优美、品| h m W E ^ P O牌突出的区域性砂石企! + ] v h X 5 f业集团。并依法依规淘汰机制砂石散小企业。
第六条(政策支持)县人民政府制定机制砂石产业发展扶持政策,d , I l a x对. ; 规模经营、技术创新、品牌创建实行政策优惠和奖励。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机制砂石开采和生产
第七条(出让权限)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现有机制砂石矿业 权规划,制定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方案,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委托市矿业权# m % ]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八条(开采规划)根据机制砂石产业发展需要,县自然资X + E F v T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编制新的机制砂石矿业权规划,合理新增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准入生产)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必需履行审批手续。
(一)集中m ] U w l 3 I * d受理。县砂石办一个窗口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联批手续。
(二)企业申请。企业提/ B N V s Y # ( E供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营业执照、环评、能评、安评、取水、水土保持等相关材料。
(三)生产条件
1.生产选址。7 W x P K r x f o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合理布局的要求,不得选址在风景M l n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生态自然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生态红线、河湖管理范围内。
2.开采方案。开采企业须取得采矿权,依法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三合一”方案,履行闭坑、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3.产能规模。新建、i ; c 6 G改b W n ]建、扩建机制砂石生产线原则上- a 7 m选配18: . ! Z 1 h . B0吨/小时以上的制砂设备,达到年产50万吨(含)以上的产能要求;综合利用尾矿、废矿石、工业和x 8 ! @ L a l建筑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石的企业,其生产能力要求可适当放宽至年产30万吨(含)G & L ? - 1 T q :以上。
4.* J s _ c“三员”T A j # , W n制度。试验员:配备满足机制砂石生产条件的试验设备和场所,试验操作人员持证8 m F ] A上岗,专职专岗试验人员不r y ^ . e少于1人。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制度和生态环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环保员:严格落实环保责任制,专职环保员不少于1人。
5.绿色基建。按照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K & V n ]DZ/T3016)要求,将绿色矿山贯穿项目设计} G Q Y e W ( o、建设、生产、闭坑和复绿全过程。对生产线、料仓实施封闭生产运行,配备防尘设施,V 9 O符合清洁、循环生产、绿色矿山要求。
6.监控设施。企业应在厂区出入口、7 0 g | f称重计量区、重要环保设施设备区等重要区域安装独立的在线x : Q 1 ( % u Q X监控系统,并与县砂石办在线监控系统衔* U S D n , y接,实现24小时在线监控。新、改、扩建企业设立独立的环保设施,其他的企业要有涵盖砂石生产环节并能达标排放的环保设施。
(四)项目验, e : V收。项目建成后,县% i 2 G砂石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核验,如合格,企业才可生产经营,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如不合格,由企业按时整~ g s t R |改后再核验。
(五)本办法公布前的机2 2 H R Q r l @ x制砂石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产能达不到要求的允许一年的过渡期,之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关停并转。
第十条(生产标准)开采、加工严格执行国家、省技: $ + _术标准、环保标准、质量标准、安全N o R g Y Z ~ q标准。
(一)技术标准Y 9 , / o e。机制砂石生产的工艺、设备、技术执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江西省地方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机制砂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36/T 1152-2019)、《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用机制砂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36/T 1153-2019)。
(二)环保标准。做到水、气、声、渣环保达标,满足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万吨产品能耗(不h n 1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 f ]以石灰石等软岩j C E * R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水耗达到相关要= c C求;大气达到i , - b o J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V g w w X P E M)二级标准以上、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 # _ _ d + w C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以上)。
(三)质量标准。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追溯M = ? : 4 {体系和台账制度,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检测,产品的出厂检验报I 4 a o C ! : R告(合格证)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四)安全标准。根据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达到符合{ 6 j v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产能拓展)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金属矿山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利用花岗岩、变质岩等废石(含废矿、尾矿)、工: = 0 U K H业和建筑废弃物增加机制砂石生产线,鼓励利v 8 7 d S - ) ]用生产过程中的伴生石粉生产绿色建材,生产要求按机制砂石生产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实名管理)对企业实行实名制管理,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及税务信] V , = O O ] m ,息确认,对经过事前登记备案并生产验收合格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适时公布企业名录、质量信息、用工情况、纳税信S n M息。
第十三条(主体权限)政府投资的项目在施工中获得的砂石资源,政府部门在执法中罚没的砂石资源,统一由县砂石办D % A t w | v依法处置。
第三章 机制砂石产品加工
第十四条(规范管理)规划建设建材产业园区,鼓励引导e s N J a机制砂石~ U u ( 5深加工实行集中规划、集~ W y ~ + q中加工、集中1 7 Y &仓储。
第十五条3 w # 2 * j c ^ k(链条延伸)鼓励、支持企业向下游延伸产业链,G 7 d大力发展预拌水] O ? + = t ; ~泥、砂浆、混凝土、砌块墙材、预制件、建筑管材、装S + x b配式建筑材料、资源综合利用等砂石精深加工。
第十六条(加工基地)加强机制砂石产品加工管理,鼓励、支持企业引进县外A w w砂石资源在县内加工,整合加工企业入园生产,推进机制砂石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品质化、集约化加工生产。s ( G
第十七条(仓储基地)建材产业园内规划建设机制砂石仓储货运基地,建立集散中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和设备构建2 o D K j [仓储物流物联体系。
第z Z b四章 机制砂石营销
第十八条(营销管理)组建县砂石行业协F 1 H n ?会,逐步推进砂石“统一组织、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的营销机制,切实提高砂石行业整体水平和市场竞, ~ E 7争力。企业应在砂石产品出入口安装称重计量设备g W D /。
第十九条(交易平台)建设南方机制砂石价格交易、结算中心,构建产品认证、产品展示、产品经销、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互联网+”、产品定价、信息发布于一体的砂石交易平台。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企业在省外、县外开展线上、线下砂石产品发布、推介、展示、营销等活动。建设培养c = r 8 2 P一批营销人才。
第二十一条(市场管理)加强机制砂石生产产品质量溯源监管I 4 W v # x,实行产V } w : X : P S品出厂合格证制度,开展产品质量检测。规范机制砂石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Y R H c T , 7 6境。
第五章 机制砂石运输
第二十二条(备案登记)建立统一管理的运输公司负责砂石及砂石建材产品运输。从事砂石和砂石建材产品运输的车辆必须事先到县砂石办登记备案,核定装载吨位和运输范m m &围,发放运输通行证。M 3 ,
第二十三条(运输标准)运输车辆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在运输范围内核载吨位、称重计量、密封运输。企业称重计量系统必须接入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强化企业的源头管理。
第二十四条(黑名单制)加强货运, K 9 v = O企业、从业人员和运输车辆信息建设和管理,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D T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列入“黑名k B P $ E !单”管理。
第六章 税费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J R # r 5 , T 9 `(依法纳税)企业依法完整设立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按期足额自行申报纳税。县砂石办通过智能网络9 W r J X监管平台对企业产销量监控核实。
第二十六条(税收征管)县税务局根据企业申报,县砂石办网络监控平台核实产销量、现场抽验依法征税。第一类:对能准确核算产量并能自行申报纳税的企业,税收实行查账征收;第二类:生产原料由“四矿”或其他采矿企业供应且能准确核算的企业,以矿山开采企业提供的结算数量为计量依据征税;第I Y 1 B 5 C三类:对不能准确核算产量且不如实申报纳税的企业,通过智能网络监管平台或“以电核产”的方式据实征税。
第= 5 U z q二十七条(纳税方式)企业通过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前往县税务局p 3 [ J 9 _ 5 n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
第二十八条(税费征管) / { A [县税务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收企业矿x s ; x 8 z产资源权益金、污染治理费、环境修复治理保证金、生态修复费、交易管理费、水资源管理费m H R a {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费用。
第$ Z m X七章 系统监管
第二十九条(监管机制)建立机制砂石生产、加工、经营智能网络监管平台w n # 6 C g 4 U,建立安全生产、绿色生产、依) z . # x : O W法经营、联合执法等机制。
第O f ; | # A f + Q三十条(监管责任)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联] 7 k . _ q合协调机制,依法开o J u f ! H展县内机制砂石开采、生产、经营监管。
第三十一条(监管措施)实行全链条、全领域、全范围监督管理。
(一)行业监管。
1.县砂石办牵头抓总、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并按“放管服”要求制作企业申报审批流程。
2.县工信局负责企业改(扩)建项目y ^ Y o . d %审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砂石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砂石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砂石质量检测工作。
5.县发} u u c 2 @ v改委负责新建砂石生产项目备案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砂石开采权出让、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 g 8 n ) m用地监督管理等工作。
7.大余生态环境d B o局负责砂石h 4 | | & 4 9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砂石开采、砂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论证的审核备案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中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砂石企业源头超限超载监管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砂石使e ^ P 6 / 0 ( N Y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10.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_ 8 h # d . ^ u、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砂石v M g n * 7 ` 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办理机制砂石企业= L 2 Z u B O 6取水许可审批。
11.县水保局负责砂石生产企业水土保持方案审z v : I z #批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12.县城管局负责砂石运输车辆在城区范围d @ F E I i P +抛洒滴漏处罚等工作。
13.县公r + , z M ? N安局负责对砂石开采、加工、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11 f D4.县公安交管大队负责砂石运输^ v X ? 1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
15.县林业局负责林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16.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组织综合治税,负责税费监督管理工作。
17.县司法局全程提供法制审核把关、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对县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18.县支铁办负责机制砂石向外铁路运输服务工作。
19.县供电公司按照砂石办要求安装供电或撤线断电。
(二)网络监管。建立智能网络监管平台,逐步实现24小时全天候开展机制砂石开采、生产、加工、称重计量、纳税等环节网络综合性监管。
(三)属地监管M q K。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及+ 1 - 1 w p x时发现并向县砂石办报告机制砂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配合县行业n 4 /主管部门开展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社会监管。建立健全群众有偿举报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鼓励、支持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盗采、加工、经营、运输、使用砂石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开采责任)企业对开采的方式、安全、环保负主体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建矿开采或者未按期办理延续、变更Q w l + j ) E d f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采矿权的,依法没收违法C . j O @ | L所得,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非法变更开采方案、破坏性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的,依法吊销其采矿* n E m L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未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造成开采安全事故O Y } h Y d M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处以罚款。
(五)对拒不履行、怠于履` S s d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
(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J y ! y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p m * % R s生产责任)企业对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安全、环保承担主体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 O & g d N G。
(一)对不符合机制砂石生产基本条件,存在“小散乱污f = f”企业的,6 = ( W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二)对未验收x x # 6、验收不合格擅自生产、加工的,依I V 3 M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加工。
(三)砂石产品销售时没[ l t u有合格证的,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召回产品;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 * $ m C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产并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四)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o F B /,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产并处以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五)未建立健全和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停止运行环保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产t j z R并处以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销售责任)企业对机制砂石、砂石建材产品销售负主体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
(二)弄虚作假、串通涨价、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恶意Y h m . *竞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牟取暴利及其他不正当竞V b b K争行为的,依法给予没收R A _ J e a k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税费责任)企业对机制砂石、砂石` a % )建材产品税费缴纳负主体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2 1 0 u 9 : K k 7的法律责任。
(七)砂石产品不经称重计量,擅自出厂销售的,或弄虚作假a - 6 j 6 h p隐瞒攥改计量数据、偷漏税费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缴并f o $ O = = -处罚款。
(一)拒缴税= ( ^ x V } K费的,依法予以强制征缴并处罚款。
(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b b & Z = +
第三十六条(运输责任)运输企业对砂石、砂石建材产品运输负主体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涂改、借用、伪造运输通行证偷运砂石的,依法暂扣车辆并处以罚款。
(二)机动车载物行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
(三)不按审定的运输方案组织运输,擅自改变运输路线、运输时限的,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 . # ? g依法暂扣车辆并处以罚款。
(四)超限超载运输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s O % 0 Z F质量百分比(30%、40%、50%、+ I , s H i x C60%、70%、80%、90%、100%、110%)- $ N Y h 2 1 f v处以罚款。
(五)非法组织运输、垄断运输市场、非法开展串联罢运等扰乱砂石运输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K 8 e I 8 j ( p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1 f C o 2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砂石行业管理过D 8 C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试行条件)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县砂石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