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办信访件事项
投诉人举报:安远县高云山乡濂丰村有家沙厂白天八点过后生产,生产过程产生噪音、扬尘导致河水污染;沙厂距住宅区不到100米,炸石头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举报人K 9 s s `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交办信访件
属第十八批,由安远县委、县政府承办,2020年7月/ [ U d18日收到,7月22日办理反馈。
三、信访件诉求
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沙厂为安远县上濂采石场,位于高云山乡上濂村,是一家老旧、小型采石场,主要经营U B z b h内容为采石、碎石加工。采矿权人为安远县建晟矿T ; X 6 c O业有限公司,现采矿许可证S % j n有效期至2020年11月。该采石场已取得了林地占用、环评、安全生产等手续q e * E % { f _,现处于停产状态m Y # ! M。
五、调查核实情况
此信访件与第十一批D3600320200710148信访件内容重复,是重复投诉信访_ 0 i件。2020年7- 8 / $ _ u g k *月19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生态环- g ` Q ; W i n境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和高云山乡等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再次对采石场设施运行、附近河流水质状况,以及对附近村民的影响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3月过期,现正在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主要是对历史遗留的突石进行爆I C - 1破_ G ; P C清除(共实施爆破作业3次)。
2.该采石场周边200米区域范围内无村民居住,300米区域范围内原有4户居民已搬e l V { Y离,其中2处房屋出租给采p [ - L x h u -石场作为生产用房。周边村民居住情况符P ) 5 ` U H ] k }合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300米安全间距w ^ K X Y w Y要求。因此“沙厂距住宅区不到100米”的举报内容不属实。
3.经现场查看,附近河道] Y G j a [ _内河水未出现浑浊现象。因此,“导致河水污染”的举报内容不属实。
4.经走访o 6 ` Q调查,离采石场较近区域居民对采石场近期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实施的爆破作业,未感受到明显的震动,声响和扬尘也不大,表示对生活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投诉人举报情况不属实。
六、存在问题
通过沟通解释,大部分村民对爆破安全间距、河水污染等问题的反馈表示接受,但仍有个别村民对今后采石场生产可能造成的噪音、扬尘、河水污染等影响存在顾. # o # k X u虑。
七、处理整改情况
要求采石场充分关注周边村民情况,科学制定排险爆破生态保护预案,加强与村民的沟通解释。
八、问题解决情况
该采石场已停止安全隐患爆破清除作业;我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将I v ] 8 J ` ! ? D进一步加强监管。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已在安远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办单位:安远县自然资源局
经办人:刘日明 电话:13970107359
附表:赣州市督察边督边改情况个案统计表
附表: 赣州市督察边督边改情况个案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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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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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已办结 |
是否 责令整改 |
是否 立案处罚 |
罚款金额 |
是否 立案侦查 |
拘留(人) |
约谈 |
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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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
不属实 |
(万元) |
行政 |
刑事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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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0032020071! Q b7230 |
否 |
否 |
0 |
否 |
0 |
0 |
0 |
0 |
附件2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
(第18批2020年7月22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D3600320200717230 |
投V k | k诉人反% @ ` n映:安V R e j远县高云山乡濂丰村有家沙厂白天八点过后生产,生产过程产生噪音、扬尘和河水污染;沙厂距住宅区不到100米,炸石头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安远县 |
非污染问题 |
此信访与第十一批D3600320200710148信访件内容重复,是重复投诉信访件。通过沟通解释,大部分村民对爆破安全间距、河水污染等问~ g A n j { ; m @题的反馈表示接受,但仍有个别t t c { R a村民存在顾虑Y d C 6。 1.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3月过期,现7 P N R正在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主要d l E F 是对历o { ^史遗留的突石进行爆破清除(共实施爆破作业3次)。2.: & D q Z d , ; 9该采石场300米区域范围内原有4处居民已搬离,周边村民居住情况符合应急管W & z * o 6理部门规定的300米安全间距要求。3.附近河道) a {内河水未出现$ k 2 N 8浑浊现象。4.离采石场较近居民对采石场近期安全隐患整改实施的爆破作业,未感受到明显的# m p 0震动,声响和扬尘也不大,表示对生活影响不大。 |
不属实 |
要求F { G i w U采石场充分关注村民情况,科学制定排险爆破生态保护预案,加强与村民的沟通解释。采石 @ !场现已停止安全隐患爆破清除作业。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 |
无 |
附件3
边督边改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级别 |
责任追究时间 |
事由 |
处理方式 |
人员分类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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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注:1.被督察地方需按要} e p求汇总填报边督边改责任追究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责任追究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级别、追责时间、追责事由,以及问责处理方式。企业人员(国企除外)处理情况不D h ? _在问责处理统计口径中。
2.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每h a M I C ` M5天汇L F ] k H d $ _ +总一次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3.级别: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其他;
4] * i 9 w.事由:请: @ q _ L注明涉及督察组督办编号及简要情况。
5.处理方式: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c Y ! 8包括调离岗位、引咎k 5 $ A z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1 r e ~ S处分,包括警_ _ / N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移送司法机关;判刑;
6.人员分类:地方党委人员、地方政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人员、非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其中非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分为:发改、工信、自然资{ ^ Q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 ; ? l急管理、林业、旅游、城管、公安、其他。